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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商品监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商品监督员的职责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标准化、计量、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管理范围内商品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方面管理的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指导业务经营部门开展商品质量、标识、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根据国家有关商品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管理范围内商品实行进货验收制度。
  1、对定货合同进行审核:
  定货合同中质量、计量责任条款(产品的质量、计量依据,维修、退货的责任等)是否齐备。
  2、对商品质量、标识、计量管理要件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商标、品牌、价格、用途、性能、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注方式;
  (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商品,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书。
  3、对商品质量、标识、计量程序进行审核,企业购进的商品须具备下列文件或文件复本:
  (1)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2)产品生产批准文件、文号;
  (3)产品质量确认文件(检验合格证明和质量标志);
  (4)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5)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或印证;
  (6)法律法规认可的获奖产品证书;
  (7)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合同。
  (四)对符合“商品进货合同验收制度”要求的商品,在进货合同上签署“可进货”字样;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商品,签署“不可进货”字样。
  (五)对经营商品的质量、标识、计量信息进行分类、存档、统计、分析等。
  第六条 商品监督员的工作权限:
  (一)对不符合“商品进货合同验收制度”要求的商品,有权要求进货人员拒绝签署进货合同。
  (二)对已签署“不可进货”字样的商品仍上架销售的商品,有权责令停止销售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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