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商品监督员的职责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标准化、计量、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管理范围内商品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方面管理的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指导业务经营部门开展商品质量、标识、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根据国家有关商品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管理范围内商品实行进货验收制度。
1、对定货合同进行审核:
定货合同中质量、计量责任条款(产品的质量、计量依据,维修、退货的责任等)是否齐备。
2、对商品质量、标识、计量管理要件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商标、品牌、价格、用途、性能、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注方式;
(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商品,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书。
3、对商品质量、标识、计量程序进行审核,企业购进的商品须具备下列文件或文件复本:
(1)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2)产品生产批准文件、文号;
(3)产品质量确认文件(检验合格证明和质量标志);
(4)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5)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或印证;
(6)法律法规认可的获奖产品证书;
(7)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合同。
(四)对符合“商品进货合同验收制度”要求的商品,在进货合同上签署“可进货”字样;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商品,签署“不可进货”字样。
(五)对经营商品的质量、标识、计量信息进行分类、存档、统计、分析等。
第六条 商品监督员的工作权限:
(一)对不符合“商品进货合同验收制度”要求的商品,有权要求进货人员拒绝签署进货合同。
(二)对已签署“不可进货”字样的商品仍上架销售的商品,有权责令停止销售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