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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转发《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无故不参加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统一活动的。
  第十九条 实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企业要落实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建立责任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各项有关制度,保证联合服务活动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在店堂明显处公布开展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意见,实行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企业名单,并采取有效方式,使全体职工熟悉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的具体内容,掌握操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当售出单位的商品售价高出受理商场同类商品售价时,按顾客所持异地商场开出的发货票标明售价金额办理返款,同时填写顾客联合退货结算凭证。对保修期内的商品,填写顾客联合修理结算凭证。商店之间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联合服务的企业,遇到停业、内装修或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应当报告联合服务办公室并昭示消费者暂缓执行,待恢复正常营业后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有疑义的商品,由受理方将有关票据寄给售出方,售出方在接到票据15日之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联合服务办公室(设在国内贸易部行业管理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50家企业名单


  1、北京隆福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天津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3、天津市百货大楼
  4、河北华鑫集团
  5、河北蓝天商厦
  6、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7、唐山市百货大楼(集团)公司
  8、阜新商业大楼
  9、大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0、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1、长春国贸大厦
  12、吉林延边州第四百货商场
  13、延边天池股份有限公司
  14、齐齐哈尔市百货大楼
  15、佳木斯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6、哈尔滨市秋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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