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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转发《全国50家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联合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售出商品联退。凡顾客在联合服务单位购买的同品种、同规格、同产地、同商标、同质量的商品,在保持原质原样不变又不影响再出售的,一个月内,顾客可凭出售商品商店的发货票,在异地联合服务的任何一家商场退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退换的商品除外)。所退商品价格以出售商店发票为准。
  第六条 经销商品联换。凡顾客在联合服务单位购买的同品种、同规格、同产地、同商标、同质量的商品,在保持原质原样不变又不影响再出售的,可在异地联合服务任何一家商店凭出售方的发票进行调换。如遇价格有差额时,按价低不返款,价高不加收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售出商品联修。凡顾客在联合服务商场购买的属保修范围的商品,可凭售出商场开出的正式销货发票及保修单在异地联合服务的任何一家商场工厂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保修。受理保修的商场对该商品要视同本单位出售的保修商品对待,在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成本费)凭售出方发票并填写顾客联合修理结算凭证进行结算。对受理单位不经销或者无零配件的,由售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提供零配件。

第三章 联合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由商业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及民主推荐的部分企业代表组成全国联合服务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监督考核;
  (二)负责审批增加或取消联合服务一体化资格。
  第九条 全国联合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联合服务办公室,设在国内贸易部行业管理一司,具体负责全国联合服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有关文件;
  (二)负责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各种资料及统计季报;
  (三)负责各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及统一对外宣传;
  (四)负责对重大纠纷的仲裁;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各种会议。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成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全国联合服务一体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顾客所持异地商场售出商品、票据的确认;
  (二)负责处理联合服务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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