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资部关于全国性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审批暂行办法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八条 下列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一、物资部所属企业。
  二、有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承担供应任务的主管部门供应机构。
  三、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主管部门的销售机构。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其他企业。
  第九条 物资部所属销售、服务型企业可按一业为主、综合经营的原则经营。
  物资部所属供销型企业和有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主管部门供应机构,只限于采购供应本系统企事业单位所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主管部门的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系统生产企业生产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其他企业,只限于经营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可以经营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第十条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物资部要把审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主管审批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规定,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单位对审批决定有异议,可向物资部复议监督办公室申请复议,复议监督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申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凡经物资部审批允许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物资部要加强业务指导。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对超范围经营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由物资部撤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凡被撤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未销出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由有经营权的物资企业收购或代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