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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直属公司经理负责制暂行办法

物资部直属公司经理负责制暂行办法
 (1991年8月19日 〔1991〕物供字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物资部直属公司依据本办法组织经理负责制的实施。
  一、总则
  1.部直属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的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理顺各方面关系,改善经营,强化管理,提高素质,增强活力,把部属公司建成现代化的物资流通企业。
  2.部直属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必须正确处理内部党、政、工三方面的关系,加强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3.部直属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后,依法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令与规定所赋予的各项权力、义务和责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保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部直属各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后,在以下方面接受物资部的管理:
  (1)执行物资部下达的指令性经营计划。
  (2)接受物资部对企业领导的任免、奖惩。
  (3)接受物资部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
  (4)执行物资部制定的行业法规、政策和各项制度。
  (5)接受物资部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5.部直属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接受国家审计、财政、劳动工资、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经理负责制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体制。总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1.总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企业行使经济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2)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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