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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协作(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物资部协作(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12月29日 〔1991〕物协字2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协作(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协作公司)的管理,推动物资协作工作的健康发展,优化物资等生产要素的配置,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促进流通体制的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协作,是指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进行的物资与物资以及物资与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经济活动。主要形式是物资之间的协作和资源开发。
  物资协作应遵循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协作公司,包括各级物资部门的物资协作(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物协公司)和各级经济协作部门的经济协作(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
  各地区同级的物协公司和经协公司执行同等的政策。
  第四条 协作公司是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五条 协作公司是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经济需要而产生的综合性、多功能、新型的经济实体。它是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的方式,充分发挥地区综合优势,主要从事物资协作的企业。
  第六条 协作公司的宗旨是为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务,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作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承办地区与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一揽子协作项目,促进物资、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开展物资之间的协作和购销活动,开拓地方产品市场;
  (三)运用资金、技术等手段,采取补偿贸易、合资、合作等方式,建立资源基地,开发紧缺物资资源;
  (四)开发与组织出口货源,联合开展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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