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关于重新审批有色金属经营单位的通知
(1990年3月21日 〔1990〕物体字80号)
为保障有色金属购销活动的正常进行,扭转有色金属经营的混乱状况。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国发〔1989〕30号),经研究,决定对现有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经营有色金属的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均属重新审批范围。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下列程序向物资部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一)经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物资部归口审批。
三、申请经营有色金属的单位,必须向物资部提报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经营有色金属的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同意经营有色金属的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