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关于木材运输和木材市场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3月16日 〔1990〕物木字75号)
近来我部连续收到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部门来函来电,反映林业部去年七月、八月和十月下发的《关于
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非统配木材管理的通知》三个文件(以下简称“三个文件”),影响了木材供应和木材的正常流通,打乱了按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法规确定的现行木材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林业部下发的这“三个文件”,影响了木材的计划供应和正常流通,改变了现行的木材运、销体制,带来很大矛盾。不少地方如北京市经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已经解决,木材运、销仍由物资部门管理。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田纪云副总理在听取林业部负责同志汇报时,针对林业部提出实行产销一体化体制的意见,明确指示:木材的分配管理体制不变,(林业部)与物资部的分工也不变。各级物资部门要认真执行田副总理的这一指示,加强木材流通管理。
二、关于木材运输管理问题,国务院以及有关综合部门的联合通知均已有明确规定,应按这些文件执行。
1.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出省、出县运输。一九八七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规定:“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出省、出县,由林业部门签发运输证明”。
2.根据现行的木材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批准的物资部“三定”方案精神,木材流通运输应由物资部、铁道部和交通部管理。物资部、铁道部、交通部已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联合下发了《木材合理运输流向办法》(附件)。凡符合运输流向的木材流通运输,不存在再由林业部门签发运输证件的问题,按物资部、铁道部、交通部文件规定执行;超流向的木材流通运输则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级物资部门要密切配合铁道、交通部门,组织好木材的合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