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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建材局关于严格执行统配水泥国家合同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建材局
 关于严格执行统配水泥国家合同的通知
 (1990年4月14日 〔1990〕物木字16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6〕66号)和国家计委、物资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统配物资国家合同执行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1989〕物统字65号)精神,为了更好地完成水泥生产计划和国家上调任务,进一步做好保供促销工作,物资部和国家建材局经过认真研究,现就严格执行统配水泥供货合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成国家上调计划,是统配水泥企业应尽的职责,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确定的上调计划按月均衡接受订货,并按需要的品种、标号组织生产,全面完成供货合同。企业不得动用国家当年准备资源。企业要加强销售部门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和国家合同兑现率,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企业必须在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国家合同的前提下,才能自销。对没有按计划完成供货合同而擅自自销产品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收入并处以罚款,一并上缴国家财政。
  二、各需方主管申请部门要按国家下达的分配指标订货,并督促下属用户做好提货、接货工作。同时,要抓紧办理开单订货手续。如因待订指标迟迟不能安排到用户而影响水泥企业生产的,由物资部木材建材司将这些指标收回另行分配。
  三、企业因待订资源太多影响生产的,中国建材总公司应调查了解全面情况,适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报物资部审批。
  企业统配资源由物资部及时分配,于当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安排完。如未能及时安排的,由物资部木材建材司核准后,通知企业,视同完成国家上调量。
  对地方留用的水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月均衡提货,不能将留用水泥在企业屯积压库。由此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有权处理,并相应扣减地方留用水泥的数量。
  四、企业要按合同规定组织供货,用户要按合同规定提货、接货。未经双方同意,单方不得变更合同。合同规定以汽车自提的,供需双方要密切配合,妥善安排,避免用户跑空车;合同规定以火车代运的,企业应向用户通报批车、给车情况,以利用户做好接货准备,防止车皮落空。
  五、企业对铁路部门安排的车皮,要优先发运国家合同,不得挤占计划内用车。因铁路配车不足欠交的合同,企业要继续请车发运,并将申报车皮情况及时通报用户。经过连续申报三个月,车皮计划仍不能解决的,企业应及时通知用户主管申请部门变更合同流向,或改变运输方式。通知后二十天内,未得到答复,合同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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