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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认真执行部储备肉转库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内贸易部关于认真执行部储备肉转库要求的通知
 (1993年9月20日 内贸办字〔1993〕第236号)


有关省市区商业厅(局):
  我部(1993)内贸函副字第588号发文,曾对部储备肉出库、转库调整工作提出了要求。大部分省市区根据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部储备肉转库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但个别地方工作进展仍然较慢。近日,部领导对蚌埠肉联厂上报代部储备肉的情况作了批示:“企业亏损擅自动用国家储备肉抵补,是违纪行为,第一要检讨,第二必须限期归还代储资金,不然我部要同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采取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根据部领导批示精神,现就储备肉工作的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食品公司及代储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1993〕内贸函副字第588号文件,切实按照文件中所提的要求,抓紧完成储备肉转库调整工作,以确保国家储备肉的正常运转。
  二、储备肉是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资金是我部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农副产品专项储备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擅自挪用储备肉资金属严重违纪行为。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指示精神,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食品公司及代储企业,对储备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擅自挪用储备资金的单位,必须作出书面检查,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报我部。并限期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归还储备资金。
  三、在生猪收购旺季期间,我部将派人到产区检查储备肉移库情况。凡未按协议书所规定日期完成和擅自占用储备肉资金限期不还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抓紧时间完成储备肉移库工作。从去年四季度到目前为止,有些企业储备肉移库工作进展缓慢。请各有关省厅(局)以及省市食品公司,协助解决代储企业生猪收购资金贷款,并负责监督检查代储企业,在四季度生猪旺季期间,不失时机,积极筹措资金,组织人力收购生猪,保证在年底前完成部储备肉移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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