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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化工部、商业部关于春耕期间深入开展农用生产资料“打假”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化工部、商业部关于春耕期间深入开展
 农用生产资料“打假”工作的通知
 (1993年3月2日 技监局发〔199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打假”办公室、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畜牧、农机、饲料)厅(局、办)、化工厅(局、总公司)、供销合作社:
  近年来,假冒伪劣农药、化肥、饲料、种子、种畜禽和农机零配件等坑农害农恶性事件屡有发生,目前仍有发展的趋势。据全国各地的统计,群众举报、上访、投诉的假冒伪劣案件中,农用生产资料约占三分之一,致使农田大面积受害,农作物绝产绝收、畜牧业减产;部分地区的农民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引发农民上访告状,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量大面广、危害严重,现已成为发展农业生产的一大公害。江泽民总书记最近指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一年之计在于春,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确保农牧业增产增收,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打假”办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化工、商业及其他生产主管部门,在春耕期间采取有力措施,把查处假冒伪劣农药、化肥、饲料、种子、种畜禽和农机零配件列为“打假”工作的突出重点,坚决查处和打击。各地农业生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农用生产资料的管理、生产经营部门做好春耕农用生产资料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的有关部门做好春耕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验和查处工作,防止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危害农业生产。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整顿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为农牧业生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各新闻媒介要及时揭露坑农害农事件,特别对那些不顾大局、见利忘义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其纵容、包庇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经销者,要进行曝光。
  四、各级商业部门要坚持通过正常渠道,购销优质、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各农业科技部门要帮助、指导农民使用优良品种,鉴别假冒伪劣商品,做好农业技术服务工作。
  五、春耕前,各地要从用户反映强烈、市场需求量大的农机维修配件质量入手,严厉查处农机维修配件生产中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及配件经销中质次价高、进货渠道不明、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严厉打击假冒农用生产资料商标的行为,强化对农机零配件生产、经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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