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粮食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1991年6月4日 〔91〕商财(价)字第156号)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1990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
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国营粮食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深入宣传
《条例》,做好
《条例》的贯彻与实施工作。
《条例》是继《
会计法》后又一个重要会计法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高度重视,确定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总会计师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实现会计职能的转变,促使会计参与企业决策,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会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因此,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单位领导,要把
《条例》的贯彻与实施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
《条例》,加强对
《条例》实施的领导,把这一工作作为配合今年“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
《条例》的单位争取尽快设立总会计师,认真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
《条例》第
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根据粮食系统的特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