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加强供销
合作社经济包袱的处理和控制工作的意见
(1991年5月3日 部发〔91〕财(价)字第322号)
为了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供销社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必须认真加强对经济包袱的处理和控制工作,尽快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各级供销社和所属企业,都要进一步提高对处理经济包袱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处理经济包袱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上下一致,艰苦奋斗,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集中力量把现有的经济包袱尽快处理掉,使企业轻装上阵。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理的范围和目标
目前,供销社的经济包袱有两类,一类是已经挂在帐上未能核销的实际损失和亏损,另一类是尚未正式体现的潜在损失和亏损。各级供销社和所属企业,对这两类经济包袱都要抓紧处理。
今年全国供销社主任会议提出,要下定决心,争取在“八五”期间把现有的经济包袱基本处理完。各级供销社要由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根据全国总的处理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逐年确定经济包袱的处理目标和控制指标。从一九九一年起,商业部将逐年确定经济包袱处理目标,分省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要把商业部下达的处理目标,作为主任任期目标之一,并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努力完成。
为了加强经济包袱的处理和控制,各级供销社要层层建立对处理目标和控制指标的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的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商业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的检查考核范围,包括专项挂帐损失、待处理损失和未弥补亏损三项。
二、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经济包袱的处理原则,仍按照国务院[1987]55号文件“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制度。由于承担国家特殊任务和较大政策调整造成的损失,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补偿”的规定执行,属于中央政策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解决,属于地方政策造成的损失由地方财政解决,属于企业经营性的损失由企业自己承担。
1.对专项挂帐损失,按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文件规定,在三年或稍长点的时间逐步用全国统一调价后的库存升值予以抵补,抵补以前继续挂帐停息。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必须对全国统一调价的库存升值实行专户管理,按商业部和省级社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升值情况,足额上交升值款。商业部将根据升值情况逐年分省下达挂帐停息损失抵补指标,层层落实到企业,由企业在冲销挂帐停息损失的同时,归还银行的挂帐停息贷款。
2.对政策性损失和亏损,要主动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由财政和决策部门负责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可以实行定额补贴,也可以通过减免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