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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1991年1月21日 部发〔91〕财(价)字第58号)


  为保证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标
  1.营业收入总额
  2.利税额
  3.商品流通费用率
  4.补贴前亏损单位的亏损额
  5.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
  6.百元资金利税额
  7.人均商品销售额
  8.人均利税额
  二、指标范围和计算方法
  1.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和商办工业、饮食服务、农牧、储运等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
  2.利税额,包括全部企业的补贴前实现利润额和交纳的销售税金(税金)额之和,不包括进行利润分配和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各种税金。
  3.商品流通费用率,指商业企业的商品流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商品流通费额
  商品流通费用率=--------×100%
           商品销售总额
  4.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指商业企业平均占用流动资金的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商品销售总额
  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
              商业企业平均流动资金占用额
  5.百元资金利税额,指全部企业的利税额(即考核指标“2”)占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与平均固定资产净值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利 税 额
  百元资金利税额=------------------
          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6.人均商品销售额,指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与商业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计算公式:
              商品销售总额
  人均商品销售额=-----------------
            商业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7.人均利税额,指全部企业的利税额(即考核指标“2”)与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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