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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在本社范围内享有本社章程所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讨论本社重要事宜;
  (三)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信息、技术、教育、培训、购销等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股金分红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分红的权利。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和社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凡获批准入社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入社费和股金;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财产;
  (四)认真按本社计划发展生产,并努力保质、保量将产品交由本社加工、推销。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有要求,可召集临时性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社务委员会成员,处理违章社员;
  (三)审查和通过本社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查和决定本社盈余分配以及对社员的奖惩;
  (五)其他需由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者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社务委员会主任

  第十四条 社务委员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社务委员会成员均不脱产。
  第十五条 社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社务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社的决议;
  (二)负责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开展本社的业务活动;
  (四)作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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