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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印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1991年9月2日 部发〔91〕合字第897号)


  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村第二步改革的中心内容。各地供销合作社在体制改革中,牢固树立以农为本,富民兴社的思想,创造了许多新做法,积累了丰富的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的经验。截止到1990年,全国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以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户为主体,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达3.3万个,为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使全国供销社系统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并使之规范化,我们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和《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供各地参考。

附件:       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引导农民走合作致富的社会主义道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由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按经济区域建立起来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提供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以及其它所需的服务,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发展农村经济。
  第四条 本社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社加入当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其团体社员,按受其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社定名为××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 社员

  第七条 凡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民,承认本社章程,经本人申请,社务委员会同意,均可加入本社成为社员。
  社员入社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第八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要求退社须向社务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员退社时不退入社费,股金在年度末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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