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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粮油运输暂不办理保价运输和货物运输保险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粮油运输暂不办理保价运输和货物运输保险的通知
 (1991年6月10日 部发〔91〕储(粮)字第483号)


  最近,我部先后收到了一些地方粮食部门反映,少数铁路车站强制粮油调出发运单位交纳保险金、保价费,否则借故不给拨车,已影响了部分粮油的正常运输。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关于“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的规定,并考虑到国营粮食部门承担着国家政策性亏损的情况,再次重申:凡粮食部门调拨、经营需要运输的粮油(含平价粮油、议价粮油、饲料等)及运输粮油所必需的装具(包括麻袋、面袋、油桶),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无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均暂不办理保价运输和货物运输保险。
  二、在当地铁路、交通部门要求办理保价运输或代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时,粮油调出发运单位应主动讲明情况,取得谅解。不得自行投保运输险,也不得自行办理保价运输。否则,由发运单位承担全部保险、保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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