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加强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的通知
(1991年9月26日 〔91〕商工字第293号)
调味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商业部是全国调味品生产、销售的行业主管部门,并担负着全国酱油、食醋的主要供应任务。最近,各地普遍反映,调味品生产、销售中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有:生产伪劣酱油、食醋的加工点和无证经营的经销摊点明显增加;有的个体工商户购买国营厂家生产的优质酱油、食醋兑水廉价出售,或采取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竞销;市场上的不合格产品增多;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用池塘污水兑制酱油、食醋的现象,严重危害着人民身体健康。为了纠正和杜绝以上问题,加强调味品生产、销售的统一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商办调味品工业的酱油、食醋生产量占全国市场销售量的80%以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商办调味品企业应把主要工作放在加强内部管理,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质量,改善包装上。要千方百计增加瓶装和软包装产品生产,加强生产各环节管理,从严把好出厂质量关,为搞好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创造条件。
二、加强行业管理,由商业部门牵头组织制定本地区酿造调味品工业的发展规划和加强行业管理的办法,掌握加工厂与国营销售网点的合理布局,对生产销售进行统筹安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酱油、食醋生产一哄而起,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三、由商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调味品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进行检查。凡生产酱油、食醋的企业(含集体、个体加工点)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两证不全的一律责令停产。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酱油、食醋批发点、零售点和个体经营户。对于那些生产、经销伪劣产品及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坑害群众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决不姑息。
四、对市场销售的酱油、食醋进行抽查。凡是市场上销售的酱油、食醋,理化指标应严格执行国家专业标准。卫生指标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卫生标准。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一律视为不合格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商办调味品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帮助消费者认识酱油、食醋对人体的作用及假冒劣质酱油、食醋对人体的危害,提高消费者鉴别和抵制假冒劣质产品的能力,引导市场消费。
五、各地商业主管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把加强调味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工作当作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市场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