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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清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并加强管理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清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并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1年12月21日 部发〔91〕粮字第1194号)


  据各地反映,近年来,《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以下简称《市转证》)上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1989年“农转非”实行计划与指标双向控制后,伪造、盗窃、贩卖、涂改《市转证》案件不断增加,使一些农业人口非法成为市镇定量人口,给国家造成较大的损失。为加强《市转证》的管理,堵塞漏洞,打击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清理《市转证》工作
  (一)凡办理《市转证》的单位,都要组织力量在明年三月底前对1989年以来迁入迁出的《市转证》进行一次清查,逐张逐人核实,登记造册,认真鉴别,发现有疑点的,要及时与迁出(迁入)地粮食部门联系查证。各单位以自查为主,上级主管部门可组织抽查和互查。
  (二)对经查证确属伪造、盗窃或内外勾结,利用《市转证》非法“农转非”的人口,要及时停止其粮油供应,注销粮食供应关系,同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清退工作。查出粮食部门职工以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收取贿赂的,要严肃处理。
  (三)清理《市转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由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抽调人员、组织班子,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要及时向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通报清理情况,争取他们的配合。清理工作结束后,请写出书面报告,报商业部粮食管理司。
  二、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市转证》的管理
  (一)为防止伪造,加强防范,明年六月一日全国将使用新的《市转证》。具体格式和使用方法,另行通告。
  (二)《市转证》的签发和接收统一由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粮食部门办理。现由基层粮站、粮店、粮库办理的,在明年四月一日前,要做好移送和交接手续。交接期间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管理,不得弄虚作假。各县(市、区)的办理单位名称由省粮食局汇总后报商业部粮食管理司备案。
  (三)《市转证》的发放要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发放手续。签发单位要凭存根方可领取新证。发放人要认真登记《市转证》的编号。
  (四)要做好《市转证》的保管工作。办理单位必须使用保险柜保管,并建立《市转证》档案。迁入迁出的原始凭证保存10年以上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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