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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统编教材出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商业部统编教材出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8月3日 〔90〕商教字第17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部统编教材的出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统一下达计划的教材,均属统编教材,其出版管理权归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
  第三条 统编教材的出版,由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计划,本部各教材委员会不得自行确定出版单位。
  第四条 统编教材的书稿,由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授权所属教材委员会签署“审稿意见”,报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计划交付出版。
  第五条 统编教材的修订、再版,由本部各教材委员会按照分管的范围提出计划,报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审定。出版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编写单位或编者进行修订、再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未经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的委托或同意编写的专业性书稿,不得作为商业部统编教材出版发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自行组稿或推荐出版在全国发行通用的商业专业教材,必须事先经过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许可。
  第八条 出版全日制商业学校统编教材,必须标明下列类别:
  (一)高等财经院校教材,高等商业院校教材,高等粮食院校教材;
  (二)商业部系统中等专业学校教材,中等商业学校教材,中等供销学校教材,中等粮食学校教材;
  (三)商业技工学校教材,供销技工学校教材,粮食技工学校教材。
  凡新编的教材和尚不完善待修订教材,在类别中应标明“试用教材”。
  第九条 出版统编教材的“编审说明”一律署名:“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不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教材编审委员会”署名。
  第十条 统编教材出版的开本,高等学校教材一般用大32开,中专、技校及其他各类教材一般用小32开,图表较多的理、工科教材也可用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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