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外协、外购件等原因造成质量下降,短期内无法达到部优产品条件的;
(二)用户反映质量问题严重,事实确凿的;
(三)在质量检查、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八条 各地厅、局、社在日常管理或部有关司、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地厅、局、社商部有关司、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部审定委员会批准执行,撤销部优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通报全国:
(一)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部优产品条件的;
(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滥用或转让优质标志的。
第二十九条 已获商业部优质产品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品种不对路,造成积压、企业亏损等情况,由各地厅、局、社会同部有关司、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批准,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条 评选部优产品的工作,应当本着求实、求是、廉洁、勤奋的作风,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评选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参加评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吃请、受贿、收礼、不准公费旅游。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申报优质产品的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做“小样”,违者将撤销申报产品的评选、获奖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部有关司、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实施方案,并报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申报部优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申报、评选、检测费,由部有关司、局本着不盈利的原则统一收取(其中申报费30元由有关司、局统一收取后交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