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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社资金管理的通知

  第一,要充实、完善承包内容。各级供销社同所属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除销售、利润指标外,必须把资金控制指标、资金周转、核销损失、“三待”资金占用指标、库存商品适销率、自有资金增值率等六项列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指标,并严格加以考核。
  第二,要加强企业资金定额管理。各级供销社要根据企业周转需要和节约资金的原则,核定一个合理的资金定额,企业在上级核定的资金定额内,可以自主经营,超过核定的范围,必须报经上级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三,要与农业银行密切配合,合理控制企业贷款,各级供销社要会同银行对下一级供销社和企业核定一个贷款定额,定额内由企业直接向银行贷款。超定额要报经上级批准。
  第四,对承包企业要全面建立承包风险基金制度,切实解决承包经营中包盈不包亏的问题。
  第五,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资金机制,把资金管理指标具体化,层层分解到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直至柜组和每名职工,切实落实资金责任制。要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把资金使用效益同职工的经济利益紧密挂起钩来。
  五、建立健全资金预测、报告和考核制度。为加强资金宏观管理,准确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政策依据,从今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要及时汇总上报本系统农副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工业品供应资金全年需要量预测表(表式附后),该表应于每年1月份上报商业部,同时抄报当地银行。
  各级供销社要及时了解、分析和反映资金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资金方面需要及时反映的内容是:(1)农副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旺季前资金需要量和落实情况;(2)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和定额贷款核定情况,以及全面恢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落实情况;(3)抽调挪用供销社资金和各种社会摊派情况;(4)有问题资金、有问题商品,以及经济包袱处理情况;(5)国家政策出台前后,对供销社(尤其是基层供销社)的影响程度;(6)加强资金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经验。上述内容除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外,要及时报送商业部。
  各级供销社要加强资金监督与考核,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上级供销社理事会的要求,确定资金管理考核内容和评比奖励办法。对资金管理比较好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本通知自1990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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