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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社资金管理的通知

  资金占用总量控制指标,要列为经营承包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已经签订责任合同的企业没有这项内容的,要把这项指标补充进去。这项指标要作为全面评价企业经济效益和考核供销社主任、企业经理(厂长)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加强考核与监督。各级供销社要下大气力帮助企业挖掘内部潜力,盘活资金,加速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资金成本管理,节约利息支出。各级供销社必须树立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和投入产出效益观念,加强资金成本核算与管理。要重视银行贷款的管理和利息结算工作。企业贷款时必须事先精打细算,核算资金成本,预测经济效益。要学会运用现行信贷政策和掌握银行利息结算规律,巧用资金的存贷差和时间差。要加强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对帐工作,贷了多少款,该付多少息,应该做到心中有数。要积极开展供销社内部资金融通,进一步发挥供销社资金调剂的作用。资金管理权要适当集中,企业流动资金要统一管理,灵活调度,避免多头存,多头贷,浪费资金。企业的建设基金、扶持生产资金等专用基金,各级社可以统筹安排。对基层社的某些专用基金,可以在基层社自愿的基础上,由县联社统一管理,以便解决资金少而又分散的矛盾。要切实增加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重,提高企业经营资金的自给率。供销社从税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应主要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具体补充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自定。要大力开展代购代销业务,“借水行舟”,搞活经营,降低资金成本,节约利息支出。
  三、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固定资金管理。各级供销社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建设基金要贯彻先提后用的原则。在近几年内要严格控制新的基建项目,尤其是亏损企业和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企业更应坚持这一原则。确因经营业务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确保经济效益的项目,也要量力而行,要确有资金保证,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不能搞“钓鱼”工程、“马拉松”工程。对未经批准的新建项目,除在物资和资金上不予支持外,还应按国家关于基建管理的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对一九八五年以来新建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清理、整顿、已经竣工的要尽快投入使用,使其发挥效益。
  四、完善企业资金管理责任制。各级供销社要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克服企业短期行为,完善承包经营机制,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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