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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纯棉布、絮棉赊销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纯棉布、絮棉赊销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4月27日 银发〔1990〕第121号)


  按照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一九八四年一月和一九八六年一月商业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两次联合发出通知,对部分省、自治区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困难户发放纯棉布和絮棉赊销贷款,期限为五年。目前,各地反映一九八四年发放的“两棉”赊销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并要求给予豁免。经研究,现就这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银行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财政、商业、供销、民政等部门认真对“两棉”赊销贷款进行一次检查,做好清收贷款的宣传解释工作,帮助有关贷款承借者克服等待豁免的思想,尽力按期收回贷款,避免国家信贷资金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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