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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集体商业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集体商业工作的通知
 (1990年3月23日 〔90〕商社字第52号)


  近几年,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进行了合股经营的试点,开展了横向经济联合等,对促进集体商业的巩固和发展,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集体商业发展不平衡,有相当多的企业仍然活力不足,经营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为了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集体商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
  集体商业企业改变同国营商业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的隶属关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是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其他各项改革的前提和条件。它关系到集体商业改变“二国营”模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巩固发展的问题。因此,凡还没有完成集体商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供销社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抓紧进行。
  已经进行了管理体制改革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平等、互利、协商的原则,建立集体商业联合机构。联合机构可以是管理型的,代表企业同有关方面对话,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也可以是管理经营型的,组织企业开拓新的业务,或办力所能及的经济实体。联合机构要在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许可的范围内尊重和保证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
  集体商业联合机构的负责人,应由职工民主选举或招聘,要做好严格考核,履行备案手续。主管部门不得硬性给集体企业委派干部。
  二、推行合股经营 增强企业活力
  集体商业企业实行合股经营,就是职工向企业投资入股,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它既区别于股份制,又不同于一般职工集资,体现了集体商业的性质和特点,有利于职工和企业的紧密结合。因此,合股经营是集体商业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行合股经营的企业,其自有资金是由企业的公积金和职工的个人股金组成。职工投资入股金额的多少,可根据企业资金状况和职工承受能力,由企业自行决定。新招收的职工进店,按企业规定缴纳股金。
  合股经营企业的分配,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税后利润按公益金、劳动分红基金、股份分红基金分配,各地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行业和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比例。股份分红基金,按股平均分配。企业公积金可视为集体共有股参加分红,所得红利,作为公共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个人股所分红利直接分给投股者个人。
  三、对不同企业实行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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