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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通知

  (三)进一步搞好粮食企业、供销社改革。粮食经营政策性较强,企业改革主要是继续完善已出台的措施,在粮油购销调拨和财政包干的基础上,坚持粮油工业的价拨经营,仓储企业的栈租制,城市粮店批零差价等。根据实际情况,各地还可以探索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办法。供销社要在坚持全民改集体、官办改民办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以门店“三包”和岗位责任制为基础、以租赁经营为补充的承包制,积极建立为农村商品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四)增加企业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企业约束机制,是完善企业承包、租赁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的前提下,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首先,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承包、租赁指标体系,不仅有经济效益指标、服务指标,还要有调控市场、平抑物价的内容,使承包、租赁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其次,所有大中型企业,都要制订中、长期发展目标及分阶段实施方案,克服短期行为。第三,考核企业时,除必须考核利税指标、分成比例和企业留利使用比例外,还要考核提高企业效益的指标和企业的发展后劲,如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增值,技术进步,职工集体福利,思想政治工作状况、队伍素质、精神文明建设等指标,并严格兑现奖惩。第四,建立监督体系,包括消费者、生产者、新闻舆论和企业内部职工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审计、检查,正确引导企业行为。第五,对于经过清理整顿的各类商业批发公司,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严格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五)加强对经营者收入的管理。经营者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与职工收入过于悬殊。各地商业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的情况,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经营成绩和贡献,制定分档次按比例的分配和考核办法,将一至三倍的条件具体化,使经营者的收入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大致平衡。坚决取消对经营者收入实行超基数分成办法。经营者的收入必须先审计,后兑现。经营者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收入分配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做到收入公开。
  (六)继续探索和完善已出台的其它各项改革,如引进竞争机制、风险机制、优化劳动组合、全员风险抵押、股份制、发展企业集团等,都要认真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继续实行或试点,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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