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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通知
 (1990年3月17日 〔90〕商社字第70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现对一九九0年商业、粮食企业、供销社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以承包、租赁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革
  商业、粮食企业、供销社要从稳定经济的大局出发,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和企业规模,继续坚持和完善以承包、租赁制为主要形式的各项改革,同时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真抓好两个承包、租赁期的衔接。对于前一轮承包、租赁到期的企业,要按照承包、租赁条例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全面审计或检查,对企业和经营者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认真兑现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在全面审计或检查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落实新的承包、租赁方案。对领导班子稳定,经营者素质比较好的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他们克服困难,为国分忧,继续承包、租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分别实行滚动承包或延长承包、租赁期,并要抓紧签定合同,以稳定企业和经营者。提倡全员或集体承包、租赁。对于那些经营者素质低,经济效益不好或发生亏损的企业,不能继续承包、租赁的,可以采取上级主管部门委任、竞争招标、民主选举的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对经营者要进行全面考核,除考核业务经营能力外,还要注意考核其政治素质。实行竞争招标、民主选举的,必须经人事部门考察,充分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
  (二)合理确定承包基数。鉴于当前国家财政困难,下一期企业承包基数应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和为国家多作贡献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参照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企业上一期承包完成情况,以及技术改造任务的轻重和预期效益因素,重新合理确定。对于前一期承包基数递增率或上交比例明显偏低的,或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发挥效益的,应适当调高基数和上交比例。对于需要重点扶持发展、还贷负担较重的企业,在核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上交比例时应予调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业,应适当调高基数和上交比例。实行租赁经营的小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费用增加,经营比较困难,各地在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商业部国资商字[1989]第13号文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费,使他们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有较稳定的收入。小企业的改革形式,各地可以根据现行规定,对放开的行业因行业制宜,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改则改。对核算单位过小,经营困难,缺乏竞争能力的企业,可实行群体租赁,以大带小,发挥适度规模经营的优势,并积极探索放开经营的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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