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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修订颁发《商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修订颁发《商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1990年2月13日 〔90〕商社字第30号)


  现将经过修订的《商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细则》随文颁发,请贯彻执行。商业部(88)商管字第5号文附件《商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商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国家级企业的申报、考核、审定工作,统一程序和要求,根据原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委《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结合商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商业、粮食、供销系统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的,均需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定。
  第三条 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新进入国家级企业的名单每年由商业部公布一次。
  第四条 国家级企业不搞“终身制”。凡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后,在申报过程中的,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审批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称号。被批准为国家级企业后,发生严重问题,达不到所处等级标准和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发出通报,令其限期扭转,措施不力,年度考核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降级或撤销称号。

第二章 国家级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国家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称号(试行标准首批试点审定的企业除外)。
  (二)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国家级企业标准,各项参考指标符合要求。
  (三)企业管理工作达到部颁要求。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无严重违法乱纪问题;无生产、销售假冒商品问题(按商业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89)商企升字第14号文件执行);无重大事故(按照原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等全企管字(1988)第1号《关于企业升级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劳动部等劳安字(1989)5号《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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