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提高絮棉零售价格的通知
(1990年9月30日 〔1990〕价电字125号)
最近,国家物价局已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了一九九0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相应提高絮棉零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地絮棉产销的实际情况,将现有的两个价区改为四个价区。一价区包括: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安徽、湖北、山西、新疆;二价区包括:上海、辽宁、北京、天津、湖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四川;三价区包括: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四价区包括:云南、贵州、广西、福建、广东、宁夏、青海、海南。西藏自治区絮棉价格由区物价部门参照这次调价幅度安排。
二、一价区的省会城市,以三级二十七毫米棉花为原料的弹制絮棉零售价格,由现行的每公斤六元七角提高到九元一角,二、三、四价区省会城市,在一价区零售价格基础上,分别增加二角、三角、四角。
三、省会以下城市的絮棉价格和其它等级的絮棉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产地棉花供应价格基础上,参考棉花等级差价,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备案。
四、梳棉价格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