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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数量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
 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数量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
 (1990年1月8日 工商检字〔1989〕第365号)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请示国发[1985]136号文件中规定的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应如何掌握的问题,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一些原则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国发[1985]136号文件中规定的个人从广东、福建、海南随身携带或按行李包裹托运零星自用的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作如下规定:
  1.摩托车壹辆
  2.电视机贰台
  3.电视机显像管两个
  4.录音机贰台
  5.录(放)像机贰台
  6.照相机贰架
  7.手表五支
  8.电子计算器五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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