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做好地质勘查单位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粮油供应的通知
(1990年11月16日 部发〔90〕粮字第1024号)
地质勘查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职工长年工作在野外,流动、分散、条件艰苦。多年来,各地粮食部门为保证地质勘查单位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的粮油供应做了大量工作,支持了地质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据反映,近几年来,有的地质勘查单位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购买粮油出现困难,使职工的生活和生产受到影响。为做好地质勘查单位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的粮油供应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粮食部门继续按照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七个部门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发出的《重申〈关于解决野外地质职工劳保、生活福利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经重[1979]219号)中的有关规定,确保野外地质工作职工的粮、油供应。
二、粮食供应关系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职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易地从事野外工作期间的粮油供应办法,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当地居民的粮油供应办法制定,并保证供应。
三、地质勘查单位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野外工作,不转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符合商业部(86)商粮字第2号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规定办理,即人数满五十,时间满三个月的,办理临时粮食供应转移关系;对上述文件规定以外的人员,粮食供应关系所在地的粮食部门,应按规定发(或兑换)给所需全国通用粮票。地质勘查单位不论是持临时粮食供应关系,还是全国通用粮票,到达地粮食部门都必须按规定保证其粮油供应。
四、地质勘查单位野外工作区域变动,凡户口迁移的,粮食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粮食供应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