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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商业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

  (四)中成药厂在完成当地药材公司的收购计划或合同之后,可以自销本厂产品,但不得转手经营中药材和非本厂的产品。
  (五)医疗单位配制的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
  二、加强对中药材重点品种的经营管理
  (一)重点品种的范围:
  1.国家计划管理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药材。
  2.全国药用调剂量大的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藤、元胡、桔梗、连翘、芋肉、三七、人参、牛黄(合成)等二十种药材。
  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七十六种保护物种,即中药材四十二个品种。
  4.国家对中药材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品种。
  (二)重点品种的经营管理:
  1项四种中药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各级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收购经营。
  3、4两项品种严格按照《条例》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
  其它中药材品种,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国营、集体企业可以从事地区之间产销余缺的调剂经营,个体工商户要在指定的集贸市场进行经营,严禁场外交易。
  对2项调剂面大的二十种中药材,各级药材公司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加强产供销的统筹规划和经营管理,根据收购计划,积极推行产销合同制,同时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的优势,可委托其收购,或者与之联合经营。合同外部分,生产者可以自销。外贸所需出口中药材,统一由产区药材公司按计划和合同负责组织供应。
  (三)加强物价管理
  对1项品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严格执行,并加强检查监督;2项品种的收购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组织主、次产区协调,按全国协调价格执行。
  (四)加强质量管理
  一九八四年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下达的《七十六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以及地方规定的其他药材质量标准,各级药材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继续贯彻执行,其他药材购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必须认真执行。在收购中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严禁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在中药材购销经营中要切实加强对质量的检查监督。
  三、整顿中药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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