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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做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商业立法工作,逐步做到各项商业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各项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各种行政管理手段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商业立法工作目前还相当薄弱,商业行政行为无法可依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为此,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上下左右通力合作,搞好商业立法工作。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参照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为了保证商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商业部制定的规章,还是根据法律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的商业部门为政府草拟的规章,都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认真规范好规章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相抵触;二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不得有随意性;三是必须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制定,不得有越权行为;四是认真做好规章草案的协调工作,避免规章发布后与其他有关规章发生矛盾。此外,还要做好商业规章的备案和清理工作,以便于人民法院参照审理商业行政案件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活动。
  三、尽快研究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制度。设置行政复议机构的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上级行政机关能否有效地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能否保证行政机关少当被告,或者当了被告能否依法胜诉的大问题。因此,各级商业部门都有必要研究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商业部已决定成立由分管政策法规的副部长为主任、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建议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商业主管部门,也要尽快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复议机构。省以下其他市和地、县商业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如何设置,建议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各地商业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希望通过这项工作,尽快把各级商业法制机构建立健全起来。
  与此同时,各地商业部门对复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复议机构的职责权限,复议工作的程序安排等,都要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加强商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商业行政执法水平。商业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督促商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商业干部依法办事,保证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商业部门的正确实施。要通过法制、审计、监察等不同途径,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对商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各级商业部门的行政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肃开展行政执法,既要避免因随意执法而引起行政诉讼,也要防止因担心当被告而不敢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部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发布的《商业部门执法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商业部门实施执法检查,维护商业部门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希望各级商业部门结合贯彻实施这个《规定》,对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要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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