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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做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做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0年2月17日 〔90〕商政(法)字第36号)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对于维护和促进商业部门(包括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以及国家赋予一定行政职能的公司,下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进一步搞好流通领域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商业部门对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要结合当地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90〕2号文件所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提高对实施行政诉讼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商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负有行政职能的各级商业部门,会经常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并可能承担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必须针对各项商业行政工作的特点,认真组织好行政诉讼法的学习。
  学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商业部门的领导同志和准备承担复议、应诉的人员,对其他商业行政管理干部也要组织必要的学习。学习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但要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学习告一段落后,要进行必要的考核。要通过学习,提高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认识,克服与行政诉讼制度不相适应的各种思想观念,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了解商业行政工作的哪些方面可能会引起行政诉讼,懂得如何做好复议和应诉工作。还要结合学习行政诉讼法,学习有行政诉讼规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中与商业工作有关的部分,要通过学习熟知其主要内容,以便在商业行政管理中能够做到自觉地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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