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兽医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兽医卫生科(股)的权限是:
  (一)有权对本厂畜禽及其产品的验收、屠宰、分割、肉制品加工、冷冻、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兽医卫生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法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直至向厂长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任何人不得阻挠、打击和刁难;
  (二)对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产品有权拒绝盖印、开证,并制止出厂。兽医卫生检验专用印章和产品合格证,必须由兽医卫生科(股)负责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其他人员不能动用;
  (三)发现畜禽有恶性传染病或疑似恶性传染病时,有权立即封锁现场,停止畜禽移动和加工,并及时向厂长报告,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行政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
  (四)兽医卫生人员按有关法规对原料、产品做出的判定、处理,非经判定人、复验人同意,不得更改,如遇有异议时,由主任卫生检疫检验工程师(主任兽医师)负责裁决;
  (五)本厂试制的肉、禽新产品,使用的新添加剂,其卫生质量须经兽医卫生科(股)审定合格后,报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批准,方可投产、使用。

第四章 兽医卫生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兽医卫生人员的职责包括宰前检验、宰后检验、分割肉检验、冷藏肉检验、肉制品检验、急宰检验、化制的卫生管理和化验室化验等。
  第十三条 宰前检验的职责是:做好畜禽进厂验收检验、候宰检验、急宰检验,决定病死畜禽处理,防止有病畜禽流入屠宰车间;配合和指导饲养人员做好分圈隔离、处理病死畜禽和场地、通道、工具清洗消毒等工作;了解产地疫情,并及时向兽医卫生科(股)报告。
  急宰检验人员应对急宰的畜禽进行检验、判定、盖印和卫生消毒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宰后检验的职责是:做好宰后的各项检验,做到正确判定和盖印;发现恶性传染病。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处理,做好检验记录和统计报表;监督白条肉、头、蹄、内脏的发货,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不准出厂;监督指导场地、设备、用具(包括刀具)的清洗消毒。
  宰后检验的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在各检验环节巡回检查和指导。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