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后检验包括旋毛虫检验。
综合检验包括分割肉检验、肉制品检验、冷藏肉检验和化制的卫生管理。
第八条 兽医卫生科(股)应配备科(股)长和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大中型加工厂和有外调、出口任务的加工厂应配备主任卫生检疫检验工程师(或主任兽医师),负责全厂的兽医卫生技术工作。
各检验小组应配备卫生检疫检验工程师(兽医师)或卫生检疫检验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负责技术指导和管理。兽医卫生检验员须经省级行政部门技术考核合格发证后,方能从事检验工作。
第九条 兽医卫生人员应做到相对稳定。兽医卫生科(股)长及卫生检疫检验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人员的任免、调动,要经上一级行政部门同意。卫生检疫检验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下技术人员的调动,要经本厂兽医卫生科(股)同意。
第三章 兽医卫生科(股)的职权
第十条 兽医卫生科(股)的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本厂情况,制定工作规划、措施,经厂长批准后,负责贯彻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厂屠宰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的检验和卫生管理工作,切实把好产品卫生质量关,并对全厂产品卫生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三)参与本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卫生设施配套项目的审定与竣工验收;
(四)负责对兽医卫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有关法规的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技术考核制度和技术档案,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考评与晋升的推荐工作;
(五)负责宰后检验疫病分类、无害处理以及产品卫生质量统计、分析、上报;
(六)根据生产要求和发展规划,结合业务技术,组织兽医卫生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科学研究;
(七)做好产地畜禽疫情的调查,必要时协助产地进行畜禽的防疫灭病工作;
(八)协助厂长对全厂职工进行兽医卫生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做好兽医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树立食品卫生质量第一的思想,做好文明生产;
(九)配合保健部门组织全厂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病的职工,要及时提请劳动人事部门给予调整,不得直接从事食品加工工作。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督促做好全厂的环境绿化、清洁卫生和“三废”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