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
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
(1989年7月8日 劳办险字〔1989〕第3号)
你局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根据《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
六条
和第
二十一条
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