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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
 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年11月17日 〔89〕财商字第465号)


  我部(88)财商字第474号文颁布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取的折旧数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在1993年底以前按月(季)均等补提,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反映。补提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补提折旧差额=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原综合折旧率-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按分类折旧办法应提取的折旧额
  季补提折旧额=年补提折旧额/4
  月补提折旧额=年补提折旧额/12
  二、按季计提折旧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其季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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