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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粮、油贷款利率调整及实行利差补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粮、油贷款利率调整及
 实行利差补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7日 〔89〕财商字第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0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粮食企业平、议价粮油贷款统一按年利率10.08%执行。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以银发(1989)134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粮油贷款实行利差补贴办法,即专业银行对粮油贷款单列帐户,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11.34%计收利息,再按季度将粮油贷款计息积数报当地人民银行,由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专业银行的专户贷款计息积数给专业银行补贴1.26%(年率)。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核定的补贴额度内,按实收年利率11.34%与10.08%之间的差额1.26%返还给企业。为此,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粮食企业由于粮油贷款年利率由9%提高到11.34%而增加的利息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的“借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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