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把制止
假冒商品做为国家二级企业考核指标的通知
(1989年5月29日 〔89〕商企升字第14号)
当前,在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公害,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对此,商业部曾三令五申要制止假冒商品进入市场。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堵塞假冒商品进入商业企业的漏洞,维护国营商业的信誉,在审定考核商业国家二级企业中,对制止生产、销售假冒商品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审定考核国家二级企业要把严禁生产、销售假冒商品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具有否决权。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证实的,均视为生产、销售假冒商品,不能晋升为国家二级企业:
1、批发、零售和饮食服务企业在进货时,没有严格把关,购进了假冒商品,或与生产者串通一气,有意购进假冒商品,并出售给消费者;
2、商办工业企业生产假冒商品;
3、为生产假冒商品的企业提供商标、装潢、包装及其它便利条件等。
二、对生产、销售假冒商品企业要严肃处理,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对已经晋升为国家二级企业或获得其它荣誉称号的企业,要公开通报批评,取消其称号;对申报国家二级企业的取消其申报或审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