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承运部门办理联运的粮油在中转换装站(港)发生或发现运输事故,致使粮油受损,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中转换装站(港)所在地粮食部门应协助承运部门及时处理,防止扩大损失。对不能再继续转运的粮油代接收单位就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发运和接收单位。对重大事故、大事故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报。
第五十三条 对粮油运输事故,应及时登记分析,并按规定时限填报“粮油运输事故季报表”。
第十章 责任划分及罚则
第五十四条 粮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运输事故造成损失时,责任划分及承担经济损失的原则是:在最后发粮(油)点车(船)开动前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发运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如系承运部门责任,由发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索赔。车(船)开动后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接收单位应会同承运部门查明原因:属承运部门责任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索赔;属发运单位责任的,由发运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属其他方面责任的,在取得旁证的情况下,由接收单位向责任方索赔;属其他方面责任但无法找到责任人或无责任方的(含不可抗力),由发运、接收单位分担经济损失;接收单位已与承运部门办清交接手续后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属发运单位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的,包括以下方面:
一、运输计划确定后,由于发运单位的原因变更、追加或落空计划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无计划或整车(船)超计划发运造成接收或中转单位压车(船)、压站(港),甚至造成粮油霉坏等运输事故的,应承担车(船)、站(港)占压费和事故损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一)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擅自停运的。
(二)错填、漏填运单的。
(三)短件的。
(四)亏量的。
(五)未按规定填开“发货明细表”或未随货同行又未及时补寄并拍发电报通知接收单位的。
(六)未按车(船)标记载重量装足的(轻泡品种除外)以及超载造成损失的。
四、未填开“质检证书”、“卫检证书”或未随货同行也未及时补寄并拍发电报通知接收单位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检验结果,并承担与原发粮油等级、质量、食品卫生指标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五、未按规定检斤计量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检斤计量结果,并承担与原发粮油数量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六、未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具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这部分装具由接收单位无偿接收。
七、发运高水分粮食、油料除应承担超过《国标》的扣价部分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向接收单位支付罚款:
(一)发运虫粮除应承担薰蒸费外,并按每吨二元支付罚款。
(二)发运质量已经霉变的粮油除应承担与《国标》或《部标》差异的扣价部分和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吨受损粮食、油料一元,油脂五元支付罚款。
(三)原发包(桶)破损、麻(面)袋缝口不符合规定、桶盖无垫圈或未拧紧造成粮油损失的,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条破损麻袋一元、每条破损面袋五角、每只破损油桶二十元、每条缝口不符合规定的麻袋二角、每条缝口不符合规定的面袋一角、每只无垫圈或未拧紧桶盖一元支付罚款。
(四)未按规定铺垫或原发铺垫物严重破损造成粮食、油料损失的,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吨受损粮食、油料一元支付罚款。
(五)散装粮食、油料未按规定使用定量包压顶起脊造成粮食、油料损失的,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车五十元支付罚款。
九、发运非定量包(桶)粮油或在同一车、船(大船按舱)混装不同品名、不同等级、不同定量包(桶)的粮油,未作出明确标志,或已有明确标志但未通知接收单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以及挑选、整理、过秤的费用。
十、未经接收单位同意擅自发运散装粮油的,应承担由此造成事故损失和过秤等直接费用。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事故损失:
(一)使用不适合装粮油的车(船),无苫盖物或苫盖物破漏,无防雨设施在雨天作业的。
(二)未按规定堆码整齐,车顶部未起脊,未苫好篷布或未捆绑牢固的。
(三)装棚(罐)车、船驳未按规定在车门、入孔、舱盖施封,未关严门窗,未闭锁排(放)管口的。
(四)在专线(码头)自装车(船),运达后经到站(港)检查,施封完好,车(船)无异状,卸车(船)后发现各种运输事故的。
十二、接到接收单位事故通知来电后,未按期答复或未按期派人前往查明处理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据实处理的结果,并承担与原发粮油质量、食品卫生指标、数量、装具、铺垫物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六条 发运单位自行投保运输险的,应承担全部保险费用。
第五十七条 发运单位经铁路运输粮油自行派员押运的,应承担全部押运费用,并承担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货差事故的损失。
第五十八条 属接收单位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的,包括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