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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汇率调整后有关商品价格问题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关于汇率调整后有关商品价格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26日 〔1989〕价涉字第93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汇率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汇率调整后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外汇计划内进口的粮食、化肥、农药中间体、磷矿石、木浆、烷基苯、五钠、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商品,仍比照国产同类商品作价。外贸拨交价格的调整要经过国家物价局审批。汇率调整后增加的进口亏损,继续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贴。
  二、已实行外贸代理作价的进口商品,外贸部门仍按代理作价。代理手续费仍保持现有水平,不得提高。需要调整进口手续费率,改变代理手续费构成或在手续费外另加收费用的,要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物价局审批。进口商品物资部门的国内供应价格,凡国家定价商品不经批准不得涨价;凡有最高统一限价的,如代理价低于最高统一限价,执行代理价;代理价高于最高统一限价的,流通环节要打紧费用,缩小经营费率,原则上要执行最高统一限价;确实过不去,又是必须进口的,要按国家物价局与有关单位联合发出的[1989]价重字195号通知规定审批。
  三、由于汇率调整,进口原材料国内供应价提高后,生产企业要努力消化,凡有利润的产品,一律不得涨价;必须调整产品价格的,要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各级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上调,继续报国务院特批;对已经放开的商品价格中,各级物价部门规定提价之前要申报的,要严格按规定申报。
  四、出口商品国内收购价格要严格按照与内销商品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作价。国家管理价格的商品,不得越权任意加价或变相涨价。出口紧俏商品国家有最高收购限价的要坚决执行。加强对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的要按国家物价局(1988)价检字218号《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查处。
  五、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各涉外饭店的商场等销售的商品价格,凡收取外汇券的,按各种商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经审批后,可按低于这次汇率调整幅度适当提高。
  六、关于民航国内航线外国人票价、旅游服务费、涉外饭店房费、餐费以及寄售烟的价格将另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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