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重要设备的改造更新,必须在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改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更新设备改造验收新增的价值,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精度、效能达不到最低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易引起事故的;
  (三)因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未到使用年限,但因质量差,经过修理仍达不到技术性能要求的;
  (五)自制设备经生产验证或技术鉴定,达不到工艺要求的;
  (六)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
  (七)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进行修理、改装所需的费用超过或接近同等效能设备的重置价值的;
  (八)其它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批准引进设备和所需的配件的试制,企业所在地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或跨地区、跨部门的有关制造企业、科研单位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并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配件的试制。设备、配件制成后,经企业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测试、鉴定后,符合产品的设计、工艺、技术性能、配件质量的,方可生产,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因工艺不过关,制造难度大,批量少而又十分必要的备件,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继续进口。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的统计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