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三)组织企业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推广和交流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设备维修先进技术,组织商办工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四)组织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 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商办工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所属商办工业的设备更新和改造,以及重点设备大修理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专业化;
(三)组织本地区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推广设备管理工作先进经验,为企业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业务培训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商办工业设备管理的下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考核制度:
1.主要设备利用率;
2.设备完好率;
3.故障率、事故率;
4.主要设备大修理计划的完成率;
5.净产值设备维修费用;
6.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7.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第三章 设备的选购和安装调试
第十条 国内或引进设备的选购,应根据企业技术发展规划、产量、工艺以及市场供应技术服务等需要进行选择和评价:
(一)设备的生产率,应与长远规划的产量、品种相适应,保证设备具有较高的负荷;
(二)设备的加工精度,应与产品的工艺要求相适应,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动能和原材料消耗少,维护费用低;
(四)操作安全、简便、可靠,对环境无污染;
(五)国内能成套供应,做到单机配套,机组配套,工程项目配套;
(六)投资费用少,回收期短。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制专用设备时,应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经鉴定应达到产品设计技术要求,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十二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设备的使用信息反馈制度,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可靠性强、维修性能好的先进产品,提供设备使用的技术资料,并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