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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严禁在粮油食品中使用非食用添加剂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严禁在粮油食品中使用
 非食用添加剂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通知
 (1988年3月5日 部发〔88〕储(粮)字第9号)


  据卫生部通报,四川省仪陇、阆中、营山、巴中等县及湖北省一些地方粮食部门的加工厂及一些个体户,将工业用萤光增白剂(含有二苯乙烯三嗪衍生物等六种致癌物质)、“吊白块”(甲醛次碰酸钠)加入粉条、面条中增白,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类似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农药、熏蒸剂等)污染粮油食品的事故也时有发生。为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粮油食品,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粮食部门切实加强粮油食品质量管理工作,认真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和部发《粮油质量管理试行办法》,及时发现问题,经常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在粮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添加剂,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农药、熏蒸剂等有害物质污染粮油食品。
  二、各地粮食部门要立即对所属加工厂、粮库、粮店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不按国家规定熏蒸粮食、滥用添加剂、掺杂掺假或生产环境卫生差的单位,要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进。对违反规定,造成粮油食品污染事故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三、各级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完善监测制度,及时反映情况,严格把好粮油食品质量关。有检测能力的工厂、粮库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自检,把好产品出厂、出库质量关。对因检验监督不力,把关不严造成粮油食品污染或其它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检验部门有关领导及检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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