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供销社不能实行
由联社汇总纳税问题给陕西省税务局的复函
(1988年2月4日 〔88〕财税集字第00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规定,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对供销社实行由联社汇总纳税,统负盈亏,实际上是亏损企业吃盈利企业大锅饭的一种表现,不利于亏损企业扭亏增盈,这与当前对企业深化改革,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的精神不符。同时,也减少了国家应征的税款。为了维护现行税法的严肃性,对供销社的纳税单位问题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