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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照顾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
 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
 收入调节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照顾政策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 〔88〕财税集字第002号)


  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和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有的由于入股金额很小,取得上述收入不多、征收税款无几、涉及面很大,能否确定一个免税限额或者暂时不征。经研究,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对上述情况的税收照顾政策目前不便做全国统一规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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