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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国营饮食服务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商业部关于国营饮食服务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1988年3月23日)


  国营饮食服务业的体制改革,经过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92号、〔1986〕56号、〔1987〕55号文件,已取得显著进展。大中型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小型企业的改、转、租大面积推广,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有所改善,为城市经济活动和群众消费服务的功能有所增强,各种经济成份竞争经营的格局初步形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但是,企业的运行机制还很不完善,行业发展和改造的任务仍然很重,还不适应商品经济条件下关于劳务逐步社会化以及竞争的要求。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商业部有关商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对饮食服务业深化改革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饮食服务公司的职能转变问题
  城市饮食服务公司大部分是五十年代后期成立起来的,有自己的直属企业和资产,是一级核算单位,行使高层次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职能,是企业性公司。饮食服务业行业众多,点多、点小、分散、利微,劳务性、技术性比较强,行业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实现程度,行业的发展取决于国家的、社会的扶植和支持,有关行业发展的技术培训、考核、更新改造、科技进步等重大问题,不是单个企业自己易于解决的,也不是行政管理部门所能全部承担的,需要由公司来进行综合服务经营和必要的协管工作。
  城市饮食服务公司要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职能,面向基层,搞好行业发展的综合性服务和需要的连带性经营,同时继续做好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体制改革的部署,组织落实深化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2)研究拟定行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3)运用国家返还的税款和其他资金,采取投资和有偿使用等方式,有计划地更新改造老企业,建设发展新网点。(4)开展原材料,专用物品的联购分销。(5)开发装修承包业务,为行业的装修服务。(6)组织专业培训和软件开发,面向社会有偿提供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7)搞好供应服务,发挥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的主导作用。(8)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研究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做好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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