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1988年12月28日 〔88〕商储(粮)字第1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油仓库(以下简称粮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粮库和职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库。粮油加工厂、粮管所、粮站等存粮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粮库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粮库,必须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计施工。
第五条 粮库主任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对全库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需要组建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防火员,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二)制订防火岗位责任制和紧急救灾具体方案;
(三)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定期考核,新职工和各种专业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四)负责粮库日常防火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第六条 粮库的存粮区与加工区、办公生活区要隔离开来。存粮区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并要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库区内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经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灭火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粮库;确因工作需要带入,必须经粮库防火负责人同意,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库区内的高大建筑物要有避雷装置。立筒仓、烘干车间、粮油加工车间、饲料加工车间等要安装配置除尘和防止粉尘爆炸的安全装置。
第九条 粮库的仓房、油罐(池)和露天囤、垛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粮食烘干车间附近严禁搭棚、做囤;对需要烘干的粮食,入机前要清除杂质,烘干后要经过冷却才能存入囤垛。各种油饼(粕)和棉籽要经过降温处理才能堆码储存,储存堆垛要有通风措施,以防高温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