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的报告
(1988年2月25日)
近年来,化肥需求量激增,供求矛盾突出,价格比较混乱,农民反映强烈。为保证国家农业政策的顺利贯彻,稳定粮食、棉花和农副产品的价格,保护农民的合理利益,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粮食挂钩和棉花奖售化肥实行平价,其余部分实行综合价”的指示精神,对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生产的化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二、为鼓励农民种粮、种棉,保证化肥挂钩奖售政策的兑现,国家对粮食、棉花挂钩奖售部分的化肥(包括:尿素、硝酸铵、磷酸二铵、二元素复合肥、三元素复合肥、高浓度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等)实行平价供应。已实行综合销售价挂钩的地区,可不改变,继续实行。其余部分的平价化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商业部门将平价肥与购进的高价化肥(包括进口高价肥、企业超产肥和调剂肥等)采取加权平均计算办法,制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执行结果发生虚盈虚亏,可转入下年滚动使用,在下年制定综合平均价时调剂。
三、化肥企业生产的计划内化肥,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前提下,确因高价购进原材料而发生亏损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地方临时价格。